(1)證明當事人主體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2)證明房屋買賣法律關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商品房買賣合同;
2、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3、購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據或發票,購房方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還應提供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單等;
4、房屋竣工驗收情況的證明;
5、房屋交接時間的證明。
(3)當事人針對具體的訴訟請求提交僅適用于某類案件的證據
1、因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方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
a、購房方受到損失的證據;
b、售房方以施工期間遇到不可抗力為由提出抗辯的,應提供氣象、地震、消防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等。
2、因開發商延期辦理房屋產權證,購房方要求支付延期辦證違約金的:
a、售房方通知購房方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和辦理房屋產權證的證明;
b、售房方已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的證明;
c、房產證或產權轉移登記的電腦查詢單。
一、商品房買賣糾紛怎么處理?
(1)對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房屋質量問題,要把握是否根本違約這一關鍵
如果存在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商品房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違約情形的,可以判決退房并賠償損失。
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多數案件是開發商違約但不構成根本違約的,如一般質量問題、面積存在少量誤差等,這種房屋質量問題被發現時,多數消費者已經入住,有些已經對商品房房屋進行了裝修,如果判決退房,會使雙方損失擴大,可判決開發商對房屋進行維修或進行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的處理上,著重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預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糾紛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種糾紛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的是因為預售方的建房資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將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對于這類糾紛,較難處理的問題是判定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在預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糾紛中,多數預購方都要求預售方退還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也有的預購方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這類糾紛,在堅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實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在預售方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則可能由于預售方無力退款而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預售方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而預售方又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房款的,則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預售方既無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又無退款的能力,則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決解除合同,責令預售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對預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強制拍賣,以拍賣的價款退還預購方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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