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費用。
我國的法律規定了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都是應當交納申請費,但申請費待執行后交納。繳費的金額按照不同的標準來繳納,若是沒有執行金額的每件繳納費用在50元-500元之間,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的按照比例繳納。
申請強制執行時提供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準確住址和財產狀況);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及生效證明;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機構組織代碼;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是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的,費用的多少主要是按照執行的案件是否有價額或者是金額的多少來計算的,不同的執行金額或者是價額收取的費用不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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