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資能申請強制執行,企業拖欠薪資后,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用人單位不執行裁決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章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章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章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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