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章,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章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1)審查立案。(2)通知履行。(3)準備強制執行。(4)實行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章: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章。前款規章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章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章分期履行的,從規章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章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章。
前款規章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章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章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章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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