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未經公證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協議就是有效的,但是不能違反強制性規定。
(一)強烈建議去作婚前協議中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二)沒必要去作婚前協議中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現在的《民法典》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房子婚前屬于個人財產,但婚后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后還貸的錢,它僅限于本錢,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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