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案件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協商和解;請求調解;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又不想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
受案范圍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
3、國內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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