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即為發出締結合同建議的行為,要約一經發出,提議人即受到自己建議的約束,表明提議人在對方的有效答復期內,負有和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違反該項規定造成對方損失,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承諾是對提議人的建議予以答復的行為,答復應是對提議人的提議內容完全同意的答復,有新提議不算答復,只能構成答復人的新要約。
答復一經向提議人表示,表明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合同成立,這時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時間界限如何算
合同成立時間如下:
(一)法律不限制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的,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
(二)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成立;
(三)采用確認書形式時,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四)法律規定或者約定采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一方在簽字或蓋章前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自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照指紋成立合同。
當事人一方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二、什么叫直接提出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如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則稱其為承諾人)。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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