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沒有收入孩子撫養費的處理辦法: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了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且無收入方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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