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的計算方法是: 養老保險 金= 工資 ×6%(個人交納比例)+工資×25.5%(單位交納比例); 醫療保險 金=工資×1%(個人交納比例)+工資×5.5%(單位交納比例); 失業保險金 =工資×1%(個人交納比例)+工資×1%(單位交納比例); 另外,按照國家《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繳職工 住房公積金 。其計算方法為: 住房公積金=工資×7%(個人交納比例)+工資×7%(單位交納比例)。(注:工資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數)。 《 社會保險 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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