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嫁錢男方沒有資格動。女方陪嫁錢離婚一般屬于女方,陪嫁錢是女子出嫁時,娘家準備的陪嫁至夫家的結婚用品及財產財物,一般視為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
1、但女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除外,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嫁妝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
2、如果女方父母明確說明,這個嫁妝是送給女方自己的,那么這個財產屬于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由女方所有。男方不可以分得;
3、如果女方父母沒有明確說明,就視為女方父母對男女雙方的贈與,這套嫁妝就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兩人平分。男方有權分得。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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