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和辭退的區別及辭退不當的后果:開除是對嚴重違紀員工的強制解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辭退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辭退不當會導致員工與企業矛盾激化,影響企業聲譽,傳播不滿;也會影響內部團結,員工感到不安全,對管理者和公司產生不信任感,影響凝聚力。開除應有足夠證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辭退應雙方協商一致,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一、開除和辭退有什么區別?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雇員工的行為。辭退有可能是員工違紀、公司經營發展困難或者公司更換職員等原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員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行政處分。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辭退又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屬于勞動者存在過錯行為但不至于開除,正常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開除是勞動者存在重大過錯行為時,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措施,并且屬于一種行政處分。雙方區別在于只有勞動者存在重大過錯行為時,用人單位才有權開除,而反之,勞動者沒有存在重大過錯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于辭退。
二、辭退不當造成的后果有哪些?
1、員工辭退處理不當會直接激化被辭退人員與企業的矛盾,被辭退人會在在公司和業內傳播對原公司的不滿,影響企業的美譽度。數據統計顯示,強烈的不滿至少會傳達給25個人,而間接傳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辭退人員從事宣傳、營銷等與媒體保持密切關系的工作,不良傳播會進一步擴大。不良口碑傳播會影響企業招聘新人、影響內部團結。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會直接導致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管理者跳槽到競爭公司或者促使他創辦類似公司,無形中為自己增加了一個“鐵桿對手”。
2、辭退不當另一個重要的負面后果往往被管理者疏忽——內部影響。辭退不當會讓在職員工感到不安全,擔心自己是否也會落到像被辭退者那樣的下場。其他員工很容易把別人的遭遇,往自己身上套,進而推測管理者的處事方法和能力,對管理者和公司產生不信任感受,影響公司的凝聚力。許多管理者在辭退普通員工時比較隨意,其實殺雞往往猴會看,因此辭退普通員工也不能絲毫馬虎。
開除是對員工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于嚴重犯錯的職工,只要用人單位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則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辭退員工的,應當雙方協商一致,且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結語
合理的辭退處理對于企業來說非常重要。如果辭退不當,可能會導致以下后果:首先,被辭退員工與企業的矛盾會進一步激化,不滿情緒可能會傳播給其他人,損害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其次,不當的辭退會引發內部不安全感,員工對管理者和公司的信任感受受到影響,可能導致團隊凝聚力的下降。此外,如果矛盾進一步升級,可能會導致高級管理人員離職或創辦競爭公司,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挑戰。因此,在辭退員工時,管理者應慎重處理,與員工協商一致,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九章 監督與懲戒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職級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職級。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特區企業雇用的職工,由該企業按其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解雇,其手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九章 監督與懲戒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