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在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不能在異地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故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一、合同糾紛是否可以異地起訴
通過起訴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是可以異地起訴的。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債務人履行合同的地點,不在履行地實施的履行行為不發生消滅合同義務的法律效力,既然了合同履行地如此重要,那么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有哪些呢。
1、特征履行地規則。這項規則是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征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該標的物的交付地點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
2、實際履行地規則。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以合同實際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并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
二、合同欺詐可以在異地訴訟嗎
1、在本地起訴異地公司合同違約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為本地。
2、對于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在本地起訴時,需要向法院提交雙方約定合同履行地為本地的證據。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應當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睹袷略V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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