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票已認證當月未申報,就不允許抵扣,只能記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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