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合同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訂立的主體應當具有訂立的資格或合法的授權;
2、合同的形式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
3、合同的內容應當盡可能完備和詳細;等等。
一、補充合同能增加合同主體嗎
補充合同可以增加合同主體的。補充條款的成立生效與主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相同,依法成立的補充條款,成立即生效。一般情況下,補充條款與主合同內容有沖突的,以補充條款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補充協議有效須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實質要件包括三個方面:1.主體合格。即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公序良俗。形式要件包括兩個方面: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2.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設備安裝合同注意事項
一、審查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合同的資格,是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合同審查中首先要注重的問題,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1、留意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合同主體的合法和真實;2、注意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或許可;3、注意對資信能力、業績、人員等進行審查。
二、審查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三、審查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合同內容是否完備。
四、審查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合同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有效要求是哪些
人身保險合同的有效要求如下:
1、主體必須合格,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保險公司,投保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內容必須合法;
3、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合同的情況;
4、代理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應當事先授權或者事后追認;
5、必須有法律要求的形式,人身保險合同必須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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