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一、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是什么意思
拿到仲裁開庭通知書,具體情況可以咨詢仲裁庭,應當是通知參加開庭。應當制作答辯書并出庭,當企業接到仲裁委發的答辯通知書和開庭通知后,建議如下:第一,主動與申請人進行協商,盡量達成一致意見。第二,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請求當地勞動部門聯系溝通,請求他們居間進行協調。第三,如果是必須走到勞動仲裁庭時,主動配合勞動仲裁部門提交答辯書,及參加仲裁庭審。第四,對新進的員工一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且到勞動部門備案,嚴格執行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勞動仲裁不受理要怎么辦
勞動仲裁不受理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需要舉證證明當事人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是勞動仲裁的基本前提。當事人在法律要求的時限內申請,并提供了充分證據,而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話,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然后以勞動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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