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普通發票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
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發票必須如實開具,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取得發票聯的一方如丟失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該份發票存根聯的復印件,加蓋開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后入帳,一律不重復開具發票。遺失專用發票的處理:若交購貨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遺失,有關發票也已抄報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處理如下:開票方如實申報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并及時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并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稅證明單》(以下簡稱《已抄稅證明單》),再向購貨方提供該發票的復印件及《已抄稅證明單》(購方拿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關于遺失普通發票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
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發票必須如實開具,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取得發票聯的一方如丟失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該份發票存根聯的復印件,加蓋開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后入帳,一律不重復開具發票。若交購貨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遺失,有關發票也已抄報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處理如下:開票方如實申報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并及時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并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稅證明單》(以下簡稱《已抄稅證明單》),再向購貨方提供該發票的復印件及《已抄稅證明單》(購方拿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的復印件及銷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已抄稅證明單》申報抵扣和入帳)。
法律依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普通發票丟了該怎么補辦
普通發票丟失的補辦辦法:
1、復印存根聯,然后蓋章;
2、交給客戶入賬;
3、財務人員應該設置發票登記本,登記購入發票的數量、號碼,開出的發票號碼、日期、客戶、金額、領取人;
4、然后送給客戶要客戶回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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