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及以上的行為。詐騙數額較大的將受到刑罰,并要求被害人因為詐騙行為產生了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財產。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要件,即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客觀要件,即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主體要件,即一般主體;以及主觀要件,即故意。
法律分析
一、詐騙罪的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詐騙罪的的立案標準如下:
(1)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及以上的行為;
(2)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以刑罰,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詐騙行為產生了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拓展延伸
網絡詐騙的預防措施和應對策略
網絡詐騙是當今社會面臨的嚴重問題,為了預防和應對這一問題,我們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加強公眾對網絡詐騙的認知和警惕意識,通過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人們對常見詐騙手法的了解。其次,建立健全的網絡安全體系,包括加強網絡監管、完善法律法規和技術手段,以確保網絡環境的安全性。此外,個人也應該保持謹慎,不輕易泄露個人信息,定期更新密碼,并警惕不明來電、短信和郵件。當遇到可疑情況時,應及時報警或向相關機構舉報。在應對網絡詐騙時,及時保留證據并尋求法律援助,以維護自身權益。綜上所述,通過加強預防措施和應對策略,我們可以更好地應對網絡詐騙的挑戰,保護個人和社會的安全。
結語
詐騙罪立案標準為:自然人以非法占有目的,故意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及以上;詐騙數額較大者處刑罰,要求被害人因詐騙行為產生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數額較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預防網絡詐騙需加強公眾認知和警惕意識,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體系,保護個人和社會安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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