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勞務公司有糾紛的解決辦法如下:
1、協商解決,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1、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2、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4、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綜上所述,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在用人單位內,如果設立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先向該委員會申請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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