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內不給生活費能起訴,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一、婚后男方有義務給女方錢嗎
婚后男方是否有義務給女方錢,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規定夫妻之間又相互扶養的義務,如果婚后女方需要男方扶養而男方又不盡扶養義務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根據相關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二、遺贈扶養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民法典》在財產繼承中規定,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三、夫妻間扶養義務是否可以免除
夫妻間扶養義務不可以免除。夫妻互相扶養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尤其是當對方生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實現合法權益。法律除了夫妻之間的贍養外,還規定了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然而,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贍養關系和夫妻之間的相互撫養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子女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夫妻之間互相扶養是夫妻另一個義務,不能互相替代。贍養義務和贍養義務沒有法律適用的先后性,不因實現某一義務而免除另一義務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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