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在離婚判決生效前,起訴離婚的雙方之間還處于婚姻關系的存續期,要履行民法典規定的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如果在此期間和別人同居,那就屬于對配偶的不忠,配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有在法院判決雙方正式離婚并且上訴期屆滿后,當事人才可以和別人同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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