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以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區別是什么
1、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行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參與;而調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
2、程序不一樣:仲裁庭不可以主動要求當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決前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結果不一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而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仲裁庭于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庭作出裁決后,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六)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公司拖欠加班工資的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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