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辭退的員工可以重新錄用,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有達成一致意見的,同時員工再次入職就行。單位若不同意的員工也沒有辦法強行到單位工作。員工再次入職時最好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入職期間應該遵守單位制度。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會得到哪些補償呢?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二、員工犯錯罰款違法嗎
在現實生活工作里,企業單位早已經將懲處制度寫在了合同里面,也就是說當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本企業的用人勞動合同的時候,這份勞動合同早就寫的清清楚楚的。當然在面試通過后,企業單位的人事也會和員工說清楚單位的獎懲制度,這點在員工入職前應該自己留意一些。作為企業單位的一位員工,如果在工作中有失誤的地方,正常的來說,是可以被認為違反了用人企業的規章制度的,與此同時,那么公司企業也有權利對這位犯錯的員工進行懲處,至于懲處的方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就是單位公司的權利了。
一般的來說,專業人士的建議是:既然身為公司企業的一份子,入職之前就應該清楚單位的懲處制度,也身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盡量不犯錯誤或者是少犯錯誤,對于一位員工來說也是最基本的職業素質。但是人哪有每天都高度緊繃的,如果是犯了錯誤,那么公司單位是有權利進行懲處的,如果懲處是罰款的話。對于罰款的金額用人單位也還是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圍的。否則員工是可以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罰款數額較大的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是不允許的。
三、沒有離職證明不能入職嗎
離職證明開不了是會影響入職的。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二)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三)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于相關職位的應聘。
離職證明存在的意義
一般來說,人力資源管理會要求員工在正式報到時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報到過程中,員工需要提供身份證、學歷證、個人簡歷、員工信息表、離職證明相片等相關證件,并做驗證。主要是關注員工相關證件(學歷、專業資質、履歷等)的真偽,是否與上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等。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離職證明是確認員工已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應,規避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離職證明的作用主要是證明已經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勞動糾紛,因此對于需要到新單位入職的勞動者來說離職證明還是有一定影響的。但并不是說沒有離職證明就不能入職,如果原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的話可以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請開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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