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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是否解除發生了爭議,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31 16: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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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是否解除發生了爭議,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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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而發生爭議,須首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種訴訟類型稱為確認之訴,為確認法律關系即勞動關系是否存在、解除或者終止。同時,如確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支付經濟補償金產生爭議,也可申請仲裁,裁決后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訴。這時的訴訟類型為給付之訴。

勞動者就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就其主張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支付令作為督促程序,在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僅作形式審理,具備成立要件時,即須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因此在支付令不能被實際付諸強制執行的情況下,還需要明確當事人權利救濟渠道。具體而言,對于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申請支付令的,因雙方對爭議事項并沒有進行過實體處理,所以與其他勞動爭議事項一樣,當事人仍然需要通過協商、調解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只有在仲裁機構做出處理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對于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申請支付令的,因雙方已經就爭議事項達成調解協議,該協議在雙方之間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就該事項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調解協議的內容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勞動者怎樣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有哪些方式解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勞動關系解除情形

用人單位勞動關系解除情形如下: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λ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λ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約定。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終止,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列舉的情形,而不能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該內容由 程濟春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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