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委員會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幾人沒有規定,一般是依被調取單位要求為準,實踐中至少兩個人。2、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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