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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調查的程序有哪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31 14: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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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調查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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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仲裁庭宣布開庭后,應當對案件進行調查。仲裁庭調查的程序是:(1)首席仲裁員宣布進行仲裁庭調查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仲裁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爭議的事實,強調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也要提供證據工說明理由;(2)申請人簡要陳述仲裁的請求和理由,或宣讀仲裁申請書;(3)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定的答辯;(4)第三人陳述或答辯;(5)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所提供的證據,應經雙方辯認,互相質證;(6)有證人出庭作證的,仲裁庭查明身份,告知作證的義務和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后,應征詢雙方當事人對證方的意見;(7)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查清后,首席仲裁員應當詢問當事人有無新的證據提示,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的反訴請求有無變更;(8)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調查結束,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的,應告知其在限期內提供。

一、工傷保險賠償糾紛的仲裁流程是什么?

1、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如雙方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2、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3、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4、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證人證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歸類,證人證言屬于證據種類中的一種。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為了充分提供證據實現自己的仲裁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仲裁請求,在缺少書證、物證等證據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實現自己的證明目的。

有關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證人證言證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注意:

1、證人應當到庭作證。證言屬于證據種類的一種,但當事人僅僅提供書面的證人證言是不夠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供證言的證人需要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當事人以及仲裁庭和法庭的質詢,特殊情況下無法出庭作證的情形除外。只有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仲裁庭和法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否則,證人證言僅僅是仲裁庭和法庭參考的依據之一,考慮到證人與申請人的利害關系等因素,未出庭作證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應當是證據中最低的一類。

2、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申請。經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批準后,證人可以在開庭當日前往仲裁庭或法庭并根據仲裁員和法官的指示在規定時間內出庭作證、接受質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方未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可以拒絕申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這就是逾期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

3、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攜帶有效的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戶口本或駕駛證等。在開庭過程中,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或法庭的開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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