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了仲裁委員會可以收集證據的權力、情形及法律依據。本條中的收集證據,是指仲裁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的法律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十六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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