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服訴訟不能增加請求事項。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除非增加的請求與原爭議不可分割,法院才會同意增加訴訟請求。因此,對勞動仲裁不服的訴訟只能限于仲裁請求事項的范圍內,不可增加。
法律分析
1、不可以,根據現有法律規定,一般是不可以增加訴訟請求的。
2、除非增加的訴訟請求與原爭議不可分割,法院才會同意增加訴訟請求。對勞動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就是因為對勞動仲裁的請求事項的裁決不服,所以不能超越仲裁請求事項的范圍,因此不能增加訴訟請求。
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能否提交新證據?
根據勞動仲裁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是不能再提交新證據的。勞動仲裁裁決是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和辯論進行的,一旦裁決生效,即意味著爭議已經得到解決。然而,根據特殊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您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證明新證據的重要性以及為何未能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提供該證據,您可能有機會申請向勞動仲裁機構提交新證據。但這需要您向相關勞動仲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過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新證據。因此,在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提交新證據的,但如果您能滿足特定條件,可以嘗試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提交新證據。
結語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增加訴訟請求的。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通常是不能再提交新證據的。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您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證明新證據的重要性,并說明為何未能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提供該證據,您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新證據。請注意,這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因此,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增加訴訟請求或提交新證據的,但在特定情況下,您可以嘗試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法生效時間】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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