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缺席仲裁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仲裁庭在一方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后,依法作出仲裁裁決。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十八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如果雙方證據交換后沒有超過舉證期限,可以補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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