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累犯,可能加重處罰,至于處罰的期限問題,需要法院依據情節或相關因素確定?!缎谭ā返?93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根據其犯罪情節的輕重等等情況,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情節嚴重,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那么由于其在2003年因傷害被判3年,2006年刑罰執行完畢,又于2009年也就是5年之內又犯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構成了累犯。因此,會從重處罰,并且不能適用緩刑和假釋。如果尋釁滋事罪被判的是拘役或者管制,則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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