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法院一般不組織質證,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當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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