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材料原則上講應于舉證期也就是10日提交仲裁委,超過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對方當事人有權不予質證,但是如仲裁員認為超期提供的證據材料屬于對案件由重要或者是決定性影響的作用可以要求當事人予以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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