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立案應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標的金額50萬以下提交三份,標的金額50萬以上提交五份)
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電話、郵編等,單位則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與職務、聯系電話、郵編等。
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項及事實與理由。
申請書應用藍色或黑色的鋼筆或簽字水筆書寫,也可打印,但不能用紅色、黃色等其他顏色書寫,也不能用圓珠筆、鉛筆、毛筆等書寫。
申請人是個人,申請書末尾應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申請書末尾應蓋單位公章,公章及簽名應為原件,不能復印。
二、仲裁協議(提交一份)
仲裁協議包括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單獨簽訂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簽訂的仲裁條款。
三、當事人身份證明(提交一份)
申請人是個人,應向本會提交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需要證明夫妻關系的,還應提交結婚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同時應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當事人中的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除應向本會提交該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外,還應同時提交該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申請人是單位,應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同時應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申請人應預先核查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工商登記資料(單位),并向本會提交相關原件。
四、代理人授權委托書(提交一份)
申請人可聘請律師或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作為案件代理人,是否委托代理人由當事人自愿選擇。
代理人參加仲裁,需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書中應明確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及具體代理權限(詳見授權委托書范本,不能僅寫“全權代理”),同時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資料。
授權委托書末尾應由授權人本人簽名,或授權單位蓋章。
五、證據材料及證據清單(標的金額50萬以下提交三份,標的金額50萬以上提交五份)
提交的證據,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據清單中應對提供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證明內容作簡要說明,簽章并標明提交日期。
注:上述標明的提交份數,均指對方當事人為一人時,如對方當事人超過一人,則每超過一人增加提交一份,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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