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申請:借款人提出貸款用途,金額及年限時間;
2.準備貸款材料:借款人及抵押人將貸款申請貸款所需文件、證件按要求準備齊全;包括本人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個人消費用途的相應合同、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權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3.看房評估:由相關機構對抵押房進行實地勘查、評(勘)估;
4.報批貸款:將所有申貸資料連同評估報告或勘估意見書報送銀行審批;
5.借款合同公證: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寫(借款合同)及所有相關文件、簽字、蓋手印后,由公證人員對其進行公證;
6.抵押登記手續:銀行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借款合同公證書到產權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7.開戶、放款:借款人開立還款賬戶、銀行放款至該賬戶。
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于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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