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戶口本沒有改可以拿結婚證。根據民政部相關規定,關于身份證、戶口簿查驗問題,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戶口簿婚姻狀況與實際不一致的,由當事人書面聲明即可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第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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