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交契稅需要的材料有:購房合同、身份證、戶口簿、婚姻情況證明、無房或者有房證明、土地證。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交契稅需要帶:
(1)商品房買賣: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或首期付款收據);
(2)二手房買賣、贈與:買賣契約或贈與公證書、評估單、原房證;
(3)房屋交換:交換協議書、評估單、交換雙方原房證;
(4)房屋拆遷重購(安置)住房:拆遷安置合同或協議、拆遷公房買斷協議或買斷收據、重新購房的合同或契約、購房發票或首付款收據或評估單、原房證、低保證(限低保戶)、根據具體情況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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