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的賠償是:如果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則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來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一、一年多被辭退賠償標準
一年多被辭退的,賠償標準為:
1、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應當看辭退原因,然后再確定是否賠償的,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有重大過錯的,不用進行賠償;
2、沒有重大過錯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一、合法辭退規定包括:
1、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4、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二、過失性辭退包括: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哺乳期的賠償標準
待遇哺乳期的女工,用人單位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辭退職工,但可以按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辭退合法的,沒有補償;違法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而實際單位需要支付該女職工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公司被收購員工怎么去處理呢
公司被收購后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如果收購后形成的新公司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則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為:按照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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