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單位對外簽訂合同使用時,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替代合同專用章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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