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成的可以訴訟離婚。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是經過協商就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后,雙方各自帶上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共同到任何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領取離婚證。另一種是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協商,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或者在法院訴訟服務處的指導下自己寫)、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諸如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證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對方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并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及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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