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執行地點就近,期限短,待遇相對較好;有期徒刑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執行地點為監獄或勞改場所,期限長,待遇較嚴格。被判拘役有案底,且拘役可以監外執行。
法律分析
一、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
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
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
4.待遇不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二、被判拘役有案底嗎
被判拘役有案底。拘役是我國主刑種類之一,只要是被判處過拘役刑罰且判決書生效的情況下,就會有犯罪記錄,即案底。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拘役可以監外執行嗎?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結語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在于適用對象、執行場所、期限、待遇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執行場所由公安機關就近確定,刑期較短,且有一定的回家和報酬待遇。而有期徒刑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執行場所為監獄或勞改場所,刑期較長,且需參加無償勞動和教育改造。被判拘役會有案底,只要判決書生效,就會有犯罪記錄。至于是否可以監外執行,根據罪犯的情況,如嚴重疾病、懷孕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四章 獄政管理 第六節 獎懲 第五十八條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核實。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認為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四章 獄政管理 第七節 對罪犯服刑期間犯罪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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