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本質區別有以下區別:
1、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釋放或者赦免后五年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構成累犯,從重處罰;
2、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革場所執行;
3、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給予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不能回家,也不強制給予勞動報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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