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訴前調解。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
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
5、社會化調解。
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
7、庭后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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