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采取方式逃避法院的執行是違法行為,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變動財產,應當及時向法院補充報告,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被執行人在收到此財產報告令后10日內,應如實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期間,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法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以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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