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盡管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一般會對被執行人的車輛采取就地查封的措施。但是由于汽車流動性大,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難以查找汽車。在以往對被執行車輛采取強制執行時,法院往往只是單純的向車輛管理部門送達查封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這種方式只能起到限制車輛所有人在車輛買賣時的過戶登記的作用,而無法對車輛進行實際的控制。這樣就會產生一些惡意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對法院的執行措施置之不理的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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