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執行欠款人車輛
1、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執行的,其車輛只能由其本人進行處分;
2、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汽車進行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然后對車輛進行司法拍賣。
相關法律明確了公安交管部門協助查控車輛的內容具體有以下幾點:
1、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車輛登記信息;
2、通過機動車登記管理系統鎖定車輛轉移登記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欠款人能坐高鐵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如果欠債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乘坐高鐵是會受到一定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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