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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車屬于行政強制執行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31 17: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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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車屬于行政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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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扣車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拖移機動車;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收繳物品等政強制措施。
交警可以扣車的情況有:
1、無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酗酒、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3、持轉借、挪用、涂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5、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6、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的;
7、駕駛兩輪摩托車未帶頭盔的;
8、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系涂改、偽造、冒領、挪用、轉借、失效的;
9、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的;
10、機動車無號牌和行駛證,且沒有其他行駛合法憑證的;
11、機動車號牌或者發動機、底盤號碼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
13、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機動車特征相同的。
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可以扣押車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交通事故后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限存在以下情形:
1、事故比較簡單,事故處理走的是簡易程序,最多扣留15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從拿到事故責任認定書起五日內,交警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后,通常為兩個工作日確認,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取車;
2、一般情況下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最多扣留35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超過三十日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檢驗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取車,因此最多扣留65日。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4、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如果交警超過上述期限扣車,即為違法扣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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