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查封車輛不可以駕駛。法院查封車輛的,可以只查封車輛登記,查封后,車輛不得再辦理轉移或者抵押等手續,不影響車輛使用。如果查封時限制車輛使用,可以在查封的同時,將車輛扣押。如果法院扣押車輛的,車輛將不能再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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