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車輛只是查封了車輛檔案,沒有實際扣押,也就是說,查封的具體行為沒有完結的,是可以開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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