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收款人和復核人一般是不可以不填寫的。而復核人和開票人從理論上來說,開票人和收款人可以為一人。而開票人和復核人不可以為一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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