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合同可以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有效合同,一般來講合同雙方當事人肯定希望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對合同簽訂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絕對無效。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因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處于不確定狀態。"
合同效力的區分
合同的效力可區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效力的認定
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效力的認定需要: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該內容由 尹利兵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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