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不賠怎樣處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不賠處理的方法有:
(一)申請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申請法院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申請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申請法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申請法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二、沒錢執行怎樣辦
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后發現了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可隨時再恢復執行。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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